随着金融服务中区块链使用的增加,欧洲加密资产法规草案寻求创新友好的方法
法规拟定的草案 欧盟委员会 与加密资产(数字资产)和金融服务中的区块链技术有关的信息已经在网络上浮出水面。随着欧洲政策制定者寻求培育一种“创新友好”的方法,以确保所有欧洲成员国的共同方法,最终立法有望在本月的某个时候达成。.
自欧盟金融科技行动计划发布以来,委员会一直在审查现有金融服务监管框架对加密资产的适用性和适用性。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和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一段时间前就该金融科技领域发表评论.
该文件的标题为“加密资产市场”(MiCA),是一项提案,有望成为第一类监管数字资产的规则制定者,并且是更广泛的欧洲数字金融计划的一部分.
引用草稿:
“加密资产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主要应用之一。自从委员会的金融科技行动计划于2018年3月发布以来,委员会一直在研究加密资产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该草案对称为“稳定币”的“相对较新的加密资产子集”发表了评论,这些数字资产往往以法定货币为基础。该文件指出,与传统资产相比,加密资产的利用率仍然很小,因此目前不会产生系统风险-但是随着稳定币的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
该提案指出,某些加密资产可能属于现行欧盟法律的约束,这些规则的应用并不总是“直截了当”的,因此需要定制的立法.
欧盟的“框架”旨在使包括数字证券或安全令牌在内的加密资产市场成为可能。.
该提案有四个总体目标。首先,这是这些新兴市场的法律确定性之一.
第二个是支持创新而不是对创新进行淘汰.
第三个目标是“灌输适当水平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以及市场完整性”,因为现有的金融服务规则未涵盖这些加密资产。.
最终目标认识到,必须确保金融稳定,稳定币可能会成为“被广泛接受且可能具有系统性”的货币,从而给决策者带来风险。该提案包括“保障措施”,以防止稳定币对已建立的市场和政策造成系统性风险.
该提案为以下各项建立了统一的要求:
(a)发行和允许进行加密资产交易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b)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发行者的授权和监督;
(c)资产参考代币发行人,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运营,组织和治理;
(d)有关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交换和保管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e)防止市场滥用以确保加密资产市场的完整性的措施.
提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加密货币资产的发行人必须遵守要求有关当局披露和监督的规则。经EBA咨询后,ESMA必须制定实施技术标准草案,以为发行人提供备忘录或“白皮书”建立标准格式,格式和模板。 “资产参考”令牌必须由相关机构授权才能发行加密资产.
计划在欧盟提供资产参考令牌的发行或寻求进入加密资产市场交易的法人,必须向其母国的有关当局提出申请,以授权作为资产参考令牌的发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引用的令牌:
(a)如果资产参考型代币仅在市场上销售并分配给合格的投资者,并且只能由合格的投资者持有;或者
(b)在每个日历日结束的12个月内,如果资产参考代币的平均未偿还金额不超过5.000.000欧元或相应的等值的其他货币,.
仍然需要白皮书.
归类为“重要”的资产参考代币的发行人应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子货币代币也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
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应被授权为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并受有关当局的监管.
该提案指出:
除非此类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否则,不得在联盟中向公众提供电子货币代币,也不得允许其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a)被授权为2009/110 / EC指令第2(1)条所指的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
(b)符合本指令2009/110 / EC的本标题II和III中规定的适用于电子货币机构的要求,除非本标题中另有说明;
(c)根据第40条,发布已通知主管当局的白皮书.
该提案的重点是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在内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供者必须向成员国当局提出申请,才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
概述了保管要求以及有关交易加密资产的强制性信息,例如公开竞价价格和交易深度。所有交易的相关数据必须保存至少5年.
ESMA应建立所有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簿.
该文件的最大警告是它是立法草案,显然可以在成为正式提案之前进行更改。同样,我们继续深入研究提案的细节,这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如果您有任何意见,请通知我们([受电子邮件保护]).
EBA和ESMA必须概述许多最终合规性要求,这将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如果这跨越了立法障碍,则可能为所有欧洲成员国的加密资产行业的发行人和平台提供更高程度的清晰度.
提案草案可在此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