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像对待金融工具一样对待一切:评论员必须考虑的关于MiCAR的5个问题(建议答案!)

MiCar:加密资产监管市场.

每个人似乎都忘记了区块链是其核心的数据库软件。确保使用更好的数据库软件,因为它可以在透明,可审核且安全的系统中使数字唯一项(称为“密码资产”或“数字资产”)成为可能,但仍然是数据库。这样,加密资产可以是任何东西,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范他们?

欧盟委员会 最近提出了新的建议 加密资产监管市场 (“ MiCAR”或“法规”)。虽然该文件试图为人们认为是新资产类别的监管制定可靠的大纲,但由于它试图将各种可能的加密资产视为整体,因此该文件存在不足之处。此外,该法规通过寻求根据金融服务原则对所有这些资产进行“金融化”,而不是承认每种资产的功能和特征。评论者和欧洲议会应更改MiCAR,并仅将其提议的方法修改为“金融令牌”,以此作为本文引入的新概念。.

欧盟委员会最近提出了其新的《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R)。尽管该文件试图就人们认为是新资产类别的规定制定可靠的大纲,但仍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

MiCAR摘要: MiCAR将监管金融工具和市场以及相关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参与者的原则和概念应用于被定义为“加密资产”的极其广泛定义的项目类别。加密资产的定义特征是它们是在任何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包括区块链)上创建和实现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物品没有其他共性。在无视公开声明和常规监管方法的情况下,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方式至关重要的是技术,而不是对项目本身或其实现的理解.

该法规明确免除了加密资产的定义,而那些已根据现行欧洲指令(MiFID,MiFIR等)作为金融工具进行监管的项目,适当地意识到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创建的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确实不会失去其本质,因此应保留相同的法律和法规分类。该法规还定义了加密资产的几个子类别,这些子类别必须遵守其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要求。.

本文提出了有关MiCAR的五个关键问题,供委员会和市场参与者在评估提案和可能的修正案时考虑。它还提供了有关如何通过更改草稿来成功解决问题的想法,尤其是根据其明显的监管血统将MiCAR限制为“金融代币”.

问题1:为什么选择金融服务监管概念作为MiCAR的基础?

MiCAR开头的练习2介绍了加密资产是一种金融工具的概念:

“在金融领域,加密资产是DLT的主要应用之一。”

然而,MiCAR打破了第2条中加密资产与金融工具之间的联系,该条款明确豁免了受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MiFID”)和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指令约束的金融工具资产.

因此,让我们了解到,加密资产是一类物品,既包括金融性质的(迄今未受管制)资产,也包括所有形式的非金融资产和纯粹由于使用DLT而产生的物品。该结论受到法规中定义的子类别的支持:资产引用代币(“ ART”),电子货币代币和公用事业代币。¹前两个似乎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自然,因为ART可以是任何类型商品的数字表示。定义的实用程序代币通常看起来非金融性的,将包括某些类型的忠诚度积分和计算机游戏中的游戏内物品,例如剑,魔杖和宝箱,以及任何其他可用或可兑换的票证或会员卡只要使用DLT(例如杂货店的优惠券或健身房会员卡),就可以与发行人.

鉴于金融和非金融项目的混合,奇怪的是,委员会在提议管理两个代币发行人的规则时,选择从其金融监管指令(例如MiFID和招股说明书指令)中的概念和要求中大量借款。和“密码资产服务提供商”(“ CASP”)。单一市场中没有其他活动(包括数字单一市场)以这种方式模糊这些界限,这是有充分的理由,因为金融资产与商业或娱乐项目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是巨大的。²换句话说,忠诚这一简单事实点,游戏中的物品或现实世界中的商品使用DLT而不是另一种技术,并不表示该物品的本质,用途,评估或法律分类发生了变化.

MiCAR的起草人没有解释为什么该法规强行提出这样的结果。我们应该对采用“发行”的金融类型监管以及仅基于底层技术进行非金融项目交易持怀疑态度。如果不充分了解将要捕获的许多不同非财务项目的后果,那么也就不会发生这种拟议的范式转换.

幸运的是,这里有一个相对简单的草稿修复程序。 MiCAR应该在本质上与非本质上区分金融资产和非资产,并仅通过定义的术语“金融代币”对金融资产进行监管。 ART和EMT的定义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由于比特币可能未包含在这两个定义中,并且因为它可能被视为金融性质的(作为支付手段或投资),因此对金融代币的更广泛定义将是必要的。不符合金融代币定义的任何项目都不会受到MiCAR的管辖,就像MiFID金融工具代币和不可替代代币被豁免一样.

#MiCAR应该区分金融性质的加密资产和非金融性质的加密资产,并且只能通过定义的期限金融令牌来监管金融加密资产。

问题2:当忠诚度积分使用区块链技术时,为什么要使其积分受到MiCAR的限制?

MiCAR提出的基于技术的法规,当人们着眼于各种现有的数字项目,并查看它们转移到区块链技术后会如何发展时,就可以大为放松。忠诚度积分(例如飞行里数)提供了有用的例证。它们是在航空公司计算机数据库上创建,添加和减去的无形资产。它们在现实世界中不像橙色或金币那样存在。它们是区块链或其他DLT的简单用例,可为每个航空公司点提供数字唯一性,从而使持有人和航空公司随时了解确切的余额和交易,并确保避免双重支出和骇客更改余额或记录不正确的行为交易并破坏系统的完整性.

但是,MiCAR会创建人为的分界线,以使位于非DLT数据库上的航空公司积分不受MiCAR的阻碍,而转移至DLT数据库时,突然会导致积分受到广泛的要求,对作为发行人的航空公司和任何涉及提供与交易要点有关的交易,托管,执行,安排或咨询服务的人(所有类型的CASP)。想象一下,旅行社建议您在航班或酒店上使用您的积分,但需要注册为CASP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DLT的这种任意划分线是否违反了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经常援引的关键原则之一:对物品的监管应该是技术中立的,并且应着重于物品本身的本质(功能和特征)。手写分类帐,集中式数据库或DLT上的航空公司积分仍然是航空公司积分,因为它们的本质保持不变。根据商品的功能和特性而不是其基础技术来确定分类的这一重要概念不仅适用于决定适当的监管制度,而且适用于其他关键事项,例如商品的使用和评估.

提议的MiCAR显然与该基本原则相抵触,因为DLT上的航空点可能更容易转移;毕竟,DLT确实确保了数字物品的传输安全可靠,从而模仿了物理物品的移动。但是,这种理由不能经受审查。首先,比DLT更新的技术将需要全新的监管制度,或者至少需要对MiCAR进行实质性的反思.

其次,物品易于(或更容易)转移的合理性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更快交付实际物品(橙色,金币等)意味着它们也应该受到类似金融服务的要求。任何可以出售商品的市场,无论是实体市场还是数字市场,例如农夫市场,谷物或牲畜交易市场或eBay,Etsy,Amazon和阿里巴巴等在线市场,都可以成为CASP,因为解决了物流方面的难题。至于数字项目,即使没有区块链,它们的转移也已经很容易了。收到数字礼品卡的任何人都知道使用和转移都非常容易.

幸运的是,这些问题的答案与问题1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相同:MiCAR应该定义金融代币,并且仅适用于它们,而不应适用于DLT上的所有事物。.

问题3:当在代币上进行交易时,老式的Air Jordans是MiCAR旗下的加密资产吗??

是的!在MiCAR下,以DLT表示的任何现实世界或有形资产数字都是加密资产。我们再次面对MiCAR违反金融服务法规的直觉性应用,即对一个熟悉的项目的简单表示,没有人认为这是自然的.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MiCAR考虑了这一结果,并通过豁免不可替代的令牌(“唯一且不能与其他加密资产替代”的令牌)对其进行调整。但是,该论点使形式高于实质,因为它完全依赖于数字表示的实现。程序员可以轻松地将Air Jordan令牌创建为唯一的或不唯一的:相对于可用于任意一对Air Jordan的令牌,将可赎回的令牌视为特定的一对Air Jordan的令牌。.

亲爱的读者,到目前为止,您已经知道我提出的解决方案。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法规,MiCAR应该仅限于金融代币.

问题4:MiCAR如何处理混合加密资产,即具有多种功能和特性的混合资产?

可以设想一种具有某些特征和功能的加密资产,这些资产可能出于某种目的而置于ART类别中,而出于其他目的而置于实用程序令牌类别中。例如,代币可以由发行者设计成对黄金具有稳定的价值,但也可以在发行者处赎回某些商品或服务。另一种可能性是既是公用事业令牌又是MiFID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

由于加密资产的功能多种多样,因此可能存在许多排列,因此本文中介绍的金融令牌解决方案将无法免受多功能令牌的影响.

MiCAR可以指出适用更全面的监管制度,从而轻松应对这些情况。因此,如果加密资产具有使其成为MiFID金融工具的任何功能和特征,则MiCAR将不适用,而MiFID会接管。如果实用程序令牌还具有ART或金融令牌的功能和特征,则应按此类进行管理.

问题5:当CASP也是加密资产的“发出者”时,会发生什么??

发行一个或多个加密资产(或更美好的将来,金融代币)的CASP须遵守与其作为CASP的活动以及作为“发行人”的活动有关的要求。这里没有太多的重叠或冲突。起草者应考虑阐明,一个法律实体既可以开展两项活动,又可以由不同的附属机构开展活动。在这两种情况下,除了现有要求外,该法规还应强制要求有关隶属关系,利益冲突,关联方交易和类似事项的适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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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不应减损创建拟议的MiCAR的总体效果。它有很多值得推荐的地方,包括透明度,充分和准确的披露,避免利益冲突,诚实和公平交易等核心原则。但是,下一版本应将此法规转向金融代币,并保留DLT通过其核心功能增强的资产和项目的广阔领域.

其他人无疑会对许多规定发表评论,磋商和回应过程对于产生我希望仍将是经过仔细考虑的,实用的监管框架至关重要,这一框架将显示欧洲在这一重要领域的领导地位.

不要像对待金融工具一样对待一切:评论员必须考虑的有关#MiCAR的5个问题(建议答案!)

李·施耐德 是的总法律顾问 块一, 世界上最大的区块链公司之一, EOSIO区块链协议.  施耐德(Schneider)担任该职务时,负责法律职能的各个方面以及公司的政府事务计划。他在两家主要的国际公司领导区块链,金融科技和经纪人交易业务后加入Block.one。 Lee被公认为是区块链相关法规和合规性方面的领先声音之一,并在构建几个最大,最成功的区块链相关项目中发挥了作用。施耐德(Schneider)共同主办 食欲不振 播客与 特洛伊·帕雷德斯(Troy Paredes) 并且是《钱伯斯与合作伙伴金融技术实践指南》的特约编辑。他是该杂志的特约编辑 《钱伯斯与合伙人》 2019年金融科技业务指南. 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以其个人身份反映,仅反映他的个人观点,而不反映Troy,Chambers或block.one或其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的观点。他的观点不构成法律,投资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建议.

1这些子类别不是排他性的,因此不符合这些定义之一的加密资产仍是MiCAR下的加密资产(假设它们未被排除为金融工具).
2在美国也是如此,例如,现货市场上的商品(有形或无形)商品交易与现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受到不同的监管,并且消费品保护和标签法律与证券没有相似之处。法律要求.